当事人信息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21)川3334执60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藏族,住四川省泸定县,现住泸定县。
被执行人:理塘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理塘县理康路。
法定代表人:何某。
被执行人二: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雅安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某某申请执行理塘县某限公司、吕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标的129680.51元,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理塘县天某有限公司、吕某某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双方约定于被执行人理塘县某有限公司、吕某某在2021年8月份之前各自支付一万元给申请人王某某,剩余钱款将于2022年8月前分期支付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