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21)川3334执60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藏族,住四川省泸定县,现住泸定县。

被执行人:理塘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理塘县理康路。

法定代表人:何某。

被执行人二: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雅安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某某申请执行理塘县某限公司、吕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标的129680.51元,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理塘县天某有限公司、吕某某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双方约定于被执行人理塘县某有限公司、吕某某在2021年8月份之前各自支付一万元给申请人王某某,剩余钱款将于2022年8月前分期支付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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