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黄河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陈梅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江苏汉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炼,江苏汉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振华集团(昆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北萧林西路1158号。
法定代表人:钱玉良,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振华集团(昆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振华集团(昆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万元或查封其名下的价值1700万元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振华集团(昆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名下的价值1700万元的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