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理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 6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84503905958。
法定代表人:冉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沛,重庆冠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易,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理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想物业)与被告张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理想物业的委托代理人李沛、被告张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理想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费6976.2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交纳物业服务费产生的违约金400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自愿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告理想物业于2019年4月2日与重庆互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向相关部门备案。2019年7月22日,原告又与被告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业委会成立之前由原告根据协议内容进行管理,协议第十三条约定商铺物业服务费每月每平方米5元(含电梯和公摊水电费);被告应于每月10日前缴纳物业服务费,逾期的按应缴费用万分之五的标准按日计算违约金。协议订立至今,原告一直按照合同约定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作为小区凯德西路X号房的业主,从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一直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原告催收未果,特诉请如上。
被告辩称
被告张易辩称,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没有交物管费属实,没有达到5元的收费标准;接房之后门面路没修通,影响营业,门前挖坑要求减免三个月物管费;2021年2、3月份楼上污水排到门面旁边的路上,物管没有及时处理;要求按照2元的标准交纳物管费,疫情期间减3个月的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理想物业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与环球时代广场商区建设单位重庆互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备案登记,合法有效,对原告及包括被告在内的全体小区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张易辩称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没有达到5元的收费标准,污水排放原告未能及时处理。本院认为,物业服务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难以一时的物业服务状况来判断整个小区的物业服务全貌,原告盈多利物业按照合同约定向包括被告在内的小区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应当收取物业服务费。被告辩称接房之后门面路没修通,影响营业,门前挖坑要求减免三个月物管费。道路的建设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对被告的该项辩称,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要求疫情期间减3个月的物业费。原告依照物业服务合同,持续对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的该项辩称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对整个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巴南区凯德西路X号房屋业主,房屋建筑面积66.44平方米。被告客观上享受了原告提供的服务,即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物业服务费每月每平方米 5元)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的物业费6976.2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撤回违约金诉求,是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理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6976.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张易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