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林海大厦扩建工程中心区29委101。
负责人:闫成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工作人员。
被告:魏功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与被告魏功铭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魏功铭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