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侯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忠山,磐石市福安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建锋,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磐石市大地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福安街新建村加油站南。 法定代表人:张林雄,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侯玉与被告孙建锋、磐石市大地燃气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侯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孙建锋赔偿各项费用暂定10,000.00元,由磐石市大地燃气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其他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15日,原告受雇于被告孙建锋在发包单位的磐石市大地燃气有限公司施工地磐石市河南街燃料小区安装燃气管道过程中,不慎从梯子上摔下来受伤,经长春市双阳区医院住院治疗,诊断颅底骨折,肋骨骨折,锁骨骨折,胸腔积液,头部的损伤,胸部损伤,右膝部外伤。住院治疗32 天,治疗费用被告孙建锋已支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孙建锋赔偿伤残补助费(待鉴定)、误工费(待鉴定)、护理费(待鉴定)、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00元( 32天X100.00元)、营养费(待鉴定)等费用暂定10,000.00元,由磐石市大地燃气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侯玉起诉不符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侯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退回侯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勤玉

审判人员

人民陪审员    李奉国 人民陪审员    柳广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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