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徐金合,男,汉族,闻喜县居民。 被申请人:李双全,男,汉族,闻喜县居民。
审理经过
申请人徐金合与被申请人李双全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于2021年6月16日发出(2021)晋0823民督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李双全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请求情况
被申请人李双全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双方立写字据时约定还款期限,申请人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且申请人要求的借款利息31200元被申请人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李双全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晋0823民督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360元,由申请人徐金合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辛俊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学伟 书 记 员 任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