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海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赵家红埠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赵家红埠寺村。
法定代表人:赵立民,主任。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海玲与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葛家王平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302民初124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葛家王平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存款155000元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过付款专户(户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帐号:31×××86),期限为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