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托合提古丽·喀迪尔,女,****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喀什市。

被执行人:努尔买买江·吾郎,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疏勒县草湖镇。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托合提古丽·喀迪尔与被执行人努尔买买提江·吾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50525元,尚有50525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以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   镇   军

审 判 员 刘   娟   娟

代理审判员 黄   和   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迪力夏提·吐鲁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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