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涛,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荆门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沙洋县。2020年9月3日因赌博和吸毒被沙洋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收缴赌资人民币三千四百元。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日归案,同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3月1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24日由沙洋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沙洋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沙洋县人民检察院以沙检二部刑诉﹝2020﹞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沙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胡金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1日晚,被告人唐涛与刘某、赵某、宋某东某人宵夜后想吸食毒品,刘某联系购买了7颗麻果(甲基苯丙胺片剂)和3小袋冰毒(甲基苯丙胺)后开车载唐涛、赵伟、宋旭东来到沙洋县毛李镇借粮湖村四组79号唐涛的住宅,四人在唐涛家后院侧房吸食了4颗麻果和1小袋冰毒。9月2日1时许,鲁子强接赵某电话来到唐涛家中,与唐涛、刘某、赵某、宋某东某人一起将剩余的3颗麻果和2小袋冰毒吸食后开始赌博。当天9时许,民警到被告人唐涛住宅处进行检查,鲁子强被当场抓获,其余四人翻墙逃跑,之后唐涛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返回现场投案。公诉机关提交了1.溜壶等物证;2.被告人唐涛户籍证明、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等书证;3.证人刘某等4人的证言;4.沙洋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5.沙洋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6.微信截图等电子数据;7.被告人唐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涛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鉴于唐涛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向本院提出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量刑建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唐涛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不持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涛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唐涛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唐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2021年7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周 荣 人民陪审员  周森林 人民陪审员  刘 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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