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罪犯邓陈庆(越南名DANGTRANKHANH、自报姓名已经大使馆确认),别名“小韦”,男,高中文化,****年**月**日出生,越南人,捕前系无业人员。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十监区服刑。

审理经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2015)厦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附加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驱逐出境。判决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6)闽刑终字第343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22年6月10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邓陈庆于2017年11月8日送福建省莆田监狱服刑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2019)闽03刑更1321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驱逐出境不变。现刑期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21年12月10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21年5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陈庆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39.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433.5分,合计获得2573分,表扬3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11月至2021年2月,获得2122.5分。 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邓陈庆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邓陈庆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21年6月10日止,驱逐出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林青山 审 判 员 王 寒 审 判 员 柯萍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吴嵚崟 书 记 员 何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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