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方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高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方铃诉被告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申请,该案经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刘国宁调解达成协议后,原告王方铃于2021年7月6日以与被告高明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方铃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本案属于诉前委派调解案件,经人民调解员调解和好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接受法院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减免诉讼费用。”本案应免收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方铃撤回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杨永芳 书记员黄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