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薛让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佩玲,系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开平日丽卫浴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水口镇东乐路311号第一幢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700400035400。

法定代表人:杨小锋。

被告:杨小锋,男,****年**月**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原住开平市水口镇东乐路*号第一幢A,香港永久性居民。

审理经过

原告薛让合与被告开平日丽卫浴器材有限公司、杨小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让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佩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开平日丽卫浴器材有限公司、杨小锋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薛让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78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全部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期间达成供货协议,原告按照被告的需求为被告供应铜材或产品等,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相应的货物并对账,双方一直保持合同关系至今,但被告却一直拖欠原告的货款,原告多次上门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搪,截止起诉之日止尚欠原告178000元货款未支付。

被告辩称

被告开平日丽卫浴器材有限公司、杨小锋未作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张、鹤山市兴达五金铜材厂企业信用报告打印件1份、鹤山市翔俊五金实业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打印件1份、开平日丽卫浴器材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打印件1份、杨小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各1张、鹤山市兴达五金铜材厂送货单原件10张、结数对账欠款单原件1张,被告开平日丽卫浴器材有限公司、杨小锋没有证据提供。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鹤山市兴达五金铜材厂成立于2005年1月5日,企业类型为个体户,经营者为原告薛让合,该厂于2013年9月2日注销。鹤山市翔俊五金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23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薛让合。被告开平日丽卫浴器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14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被告杨小锋,该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被吊销。原告薛让合与被告开平日丽卫浴器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期间达成口头供货协议,被告开平日丽卫浴器材有限公司电话通知原告所需铜材产品,原告接单后将相应的铜材产品送至开平日丽卫浴器材有限公司。2015年6月20日,原告与开平日丽卫浴器材有限公司对账,杨小锋确认结至2015年6月20日止,开平日丽卫浴器材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178000元,并约定如有争议,由开平市法院诉讼,杨小锋在结数对账欠款单上签名和捺指印。此后,经原告多次追讨,两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开平日丽卫浴器材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有原告提供的送货单证实,故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开平日丽卫浴器材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的货款数额,有原告提供的结数对账欠款单证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开平日丽卫浴器材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的数额为17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的规定,原告要求开平日丽卫浴器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8000元的请求理据充足,依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故原告主张以178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全部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的请求理据充足,依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杨小锋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开平日丽卫浴器材有限公司与杨小锋的财产构成混同,故杨小锋应对开平日丽卫浴器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部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开平日丽卫浴器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货款178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20年5月6日起以178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给原告薛让合;

二、被告杨小锋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的货款178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0元(已由原告薛让合预交),由被告开平日丽卫浴器材有限公司、杨小锋负担。原告薛让合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86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开平日丽卫浴器材有限公司、杨小锋应于案件生效后七日内到本院领取《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并按通知书要求补缴案件受理费3860元,逾期不缴本院将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薛让合、被告开平日丽卫浴器材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杨小锋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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