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姚利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现住乌海市海勃湾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乌海市成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新华**街**号**。 法定代表人:肖秀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元,内蒙古法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马锁才,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现,现住乌海市海勃湾区/span>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现住乌,现住乌海市海勃湾区pan>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姚利生因与被申请人乌海市成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马锁才、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3)乌勃民一初字第01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姚利生申请再审称,首先,因乌海市成邦典当公司违法效力性强制规定,涉案的典当合同作为主合同应属于无效。所以,担保合同书作为从合同也应无效,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其次,即使典当合同有效,属于借款合同,那么乌海市成邦典当公司提起诉讼时早已过了保证期间,保证人也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 被申请人乌海市成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意见称,再审申请人姚利生在2014年一审判决送达后没上诉,也没提出过异议,直到2017年2月姚利生才提起再审,该申请已经大大超出法定再审期间,应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姚利生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姚利生提供的证据也不符合新证据的要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姚利生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田 浩 审 判 员 韩小东 代理审判员 钟思敏
裁判日期
二0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林梦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