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某,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某,山东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宋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姜某与被告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某,被告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姜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6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月29日,被告以经营需要为名向原告借款4万元,原告借款给他,当时未写借条。2011年4月10日,被告还款4000元,并补写借条一张。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欠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宋某辩称,借款不是因经营厂子所借,是我配偶张某打牌所借高利贷,借款已偿还40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宋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2011年1月29日,张某向姜某借现金4万元,后于2011年4月初偿还4000元。2011年4月10日,宋某在其家中给姜某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姜某现金36000元(大写叁万陆仟元正)事由张某2011.1.29日借现金四万正(40000正)已付四千元,下欠36000元,借款人宋某2011.4.10”。后,姜某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诉至本院。庭审中,姜某自愿放弃借款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某因经营需要向姜某借款4万元,后偿还4000元,有宋某出具的欠款条为证,双方之间形成借贷关系,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宋某在庭审中称诉争借款系张某打牌所借高利贷,姜某对此不予认可,宋某亦未能举证,故本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本案欠款条系由宋某本人所出具,宋某在庭审中认可偿还的4000系本人所还,应当认定宋某对诉争借款系知情并同意偿还剩余借款。诉争借款发生在宋某、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涉案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现对姜某要求宋某偿还借款3.6万元,事实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庭审中,姜某自愿放弃借款利息,系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于宋某并无不利,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姜某诉请宋某偿还借款3.6万元,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宋某于本判决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姜某借款3.6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