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永昌县映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甘新路。 法定代表人:赵天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兴玉,男,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生,甘肃曙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徐忠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永昌县映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忠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永昌县映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永昌县映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徐忠禄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永昌县映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永昌县映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菊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