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
被告:姚某,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