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岳秋凌,女,****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执行人:陈连琴,女,****年**月**日出生,住遂溪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秋凌与被执行人陈连琴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本地各储蓄银行、国土、房产和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和依据,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粤0823执5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成玉 审判员 李康君 审判员 林景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梁文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