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才思,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云南省鲁甸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鲁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1734332477D。
法定代表人:李绍玲,系该公司负责人。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才思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鲁甸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才思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才思的撤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才思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50元,由原告李才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