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蔡中苏。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松梅。
被告:郑军。
审理经过 原告蔡中苏与被告郑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中苏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蔡中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中苏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小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葛凌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