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管城区乾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东、陇海路北世纪联华超市广场A座1308。
法定代表人:屈松记。
被执行人:王金朋,男性,2000年04月28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王大寨,男性,1974年07月10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齐素针,女性,1974年09月10出生,汉族,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郑州市管城区乾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金朋、王大寨、齐素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年××月××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金朋、王大寨、齐素针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