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昭平县。 被告:古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审理经过
原告赵全诉被告古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7,761.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在昭平经营一家不锈钢装潢店,被告于2020年12月21日,通过电话联系原告,让原告到文竹镇做不锈钢装潢、铁艺装潢、铝合金窗。原告于2020年12月26日收取被告定金5,000元,并约定施工完毕后结清余款。之后原告就到被告指定地点施工,于2021年2月5日将被告所需要的不锈钢装潢、铁艺装潢、铝合金窗安装完毕,共计59,761.9元。当时,原告问被告结账,被告说资金不充裕,过段时间再结,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就同意了迟一点结清余款,截止到2021年5月20日被告先后付给原告52,000元,余款7,761.9元,被告以各种理由,不肯结清给原告。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古琪末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口头达成的承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已按被告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并经双方结算,而被告未支付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的规定,被告应在结算后即支付报酬,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报酬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尚欠原告的报酬7,761.9元,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转账明细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古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赵全报酬7,761.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古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卢一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