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曙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乐文荣。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曙光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曙光建设有限公司在351XXX143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被执行人曙光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51XXX143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44396.4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绍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左行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