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影(广州)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翰景路1号金星大厦5楼F7-G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3N7HXW。
法定代表人:颜建明。
被告:邢启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影(广州)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启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中影(广州)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影(广州)传媒有限公司提出对邢启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影(广州)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3元,减半收取计201元,由中影(广州)传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