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内黄县梁庄供销社加油站,地址:内黄县梁庄镇梁庄集。 负责人:马献民,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社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内黄县。 被告:马现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内黄县。 被告:陈永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审理经过

原告内黄县梁庄供销社加油站诉被告马现周、陈永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内黄县梁庄供销社加油站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内黄县梁庄供销社加油站撤回对被告马现周、陈永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内黄县梁庄供销社加油站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吕振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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