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庆市叶梅食品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水师营市场大棚区17-18号。
经营者:周五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告:汪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安庆市叶梅食品商行与被告汪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安庆市叶梅食品商行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叶梅食品商行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庆市叶梅食品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25.50元,由原告安庆市叶梅食品商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