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泽库县自然资源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323781421472E。

法定代表人:公保才让。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元杰。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青海宁和工程有限公司泽库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有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3235649309676,住所地:青海省泽库县。

审理经过 原告泽库县自然资源局与被告青海宁和工程有限公司泽库县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泽库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泽库县自然资源局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泽库县自然资源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2.26元,由泽库县自然资源局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旦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多杰才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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