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行,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大兴路259、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70725289L。
负责人:李某,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庆菲,贵州千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颜克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桐梓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行与颜克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