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司建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袁宗祥,男,****年**月**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审理经过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宁0106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453270元(含执行费6600元),已执行标的226600元,未执行标的22667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司建华与被执行人袁宗祥已就剩余执行标的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协议中规定履行完毕的期限超过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7)宁0106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君平 审判员 秦慧超 审判员 王立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白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