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马生良,男,****年**月**日出生,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青石嘴镇上吊沟村村民,住该村中庄*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马成义,男,****年**月**日出生,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南关村村民,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生良与被执行人马成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马成义常年外出务工,未在本辖区居住。在执行中,本院多次通过电话联系被执行人马成义,均拒接。因被执行人马成义多次规避执行,未如实申报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将被执行人马成义拘传到庭后采取了十五天的司法拘留强制措施,被执行人马成义现住址不详。经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马成义个人名下银行账户及手机财付通账户有存款共计2468.17元,本院已依法划拨后发放给申请人马生良;被执行人马成义无车辆登记信息;本辖区无商品住房登记信息。为限制其线上交易,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将被执行人马成义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及个人财付通账户冻结,冻结期限至2022年4月21日届满。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马成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根据被执行人马成义的失信情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马成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本案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马生良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马成义的其他财产线索,未执行标的21794.33元。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马生良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认可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马成义目前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人员审判长董永安
审判员齐建中
审判员马剑龙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达娃仁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