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济南时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明水山泉路东首路北。
法定代表人隗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忠,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主任。
被告魏传山,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审理经过
原告济南时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魏传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魏传山下落不明,本院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时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传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济南时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8月26日,原、被告签订瓷砖干挂施工合同书,约定由被告承建章丘市人社局瓷砖干挂安装工程,双方按实际施工面积结算,单价每平方米130元。工程完工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因实际测量面积有误,导致原告超付被告工程款2289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超付工程款22890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9日起,按照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值判决生效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魏传山庭审时没有到庭,亦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2014年8月26日,原告济南时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魏传山签订瓷砖干挂施工合同书,约定由被告魏传山承建章丘市人社局瓷砖干挂安装工程,双方按实际施工面积结算,单价每平方米130元。工程完工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因实际测量面积有误,导致原告超付被告工程款22890元。2015年2月9日,魏传山为济南时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了超支拨付工程款22890元的证明。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向法庭提供的魏传山出具的证明、瓷砖干挂施工合同书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时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魏传山就人社局瓷砖干挂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对于施工工程量双方已经进行了结算,原告向被告超付工程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原告济南时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魏传山返还超付的工程款及利息,有理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魏传山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相应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魏传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济南时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超付工程款人民币22890元。
二、被告魏传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时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以人民币22890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自2015年2月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元,由被告魏传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