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负责人:陈大鹏,该中心总裁。

被执行人:李云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李云档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法审理后作出的(2020)苏1012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执行标的77943.14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069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经执行指挥中心不动产信息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本院于2021年4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材料,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2021年5月29日、2021年7月2日、2021年8月16日、2021年9月7日通过本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网络查控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K×××××机动车一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1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2日止),但并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6月7日至2022年6月6日止)并成功扣划银行存款4101元;

本院于2021年7月6日至被执行人户籍地所属××××区仙女镇长红村村委会进行现场调查,经反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经强制执行,共执行到位4101元,均作为执行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无异议且予以认可,其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认定本案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李云档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对于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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