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某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住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
被告: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潘某平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潘某平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潘某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00元,由原告潘某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