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春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阿勒泰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兵,男,回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春燕因与被上诉人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1001民初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在原审开庭审理时,赵兵并未参加庭审,后原审法院又组织了两次调解,但对原告刘春燕提供的证据,未组织被告赵兵进行质证,直接确认借条附收条一份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真实性也予以确认是否妥当。二、认定涉案借条系双方未进行对帐清算的情况下出具,不能单凭借条进行认定款项数额是否正确。以上两个事实需进一步审理查明。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1001民初164号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春燕预交的1091.7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