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恒山,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李恒山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阜刑初字第0011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告人李恒山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因被执行人李恒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经网络查控,于2021年8月18日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李恒山名下银行存款81603.78元,扣除执行费1400元,并将剩余80203.78元上缴国库,其他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车辆、证券等财产线索,经线下调查,也未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鉴于本院已穷尽调查手段,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2执4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常 生 审判员 赵春雷 审判员 刘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严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