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岳怀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大武镇水源村人,现住。

被执行人:李文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大武镇龙凤村人,现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岳怀山与被执行人李文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李文军偿还申请人岳怀山2013年12月25日的贷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26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偿还申请人岳怀山2014年3月4日的贷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3月5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4%计算);并由被执行人李文军负担案件受理费357.5元,申请执行费590元。2021年6月22日申请人岳怀山与被执行人李文军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岳怀山于2021年6月22日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晋1128执2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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