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红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暂住北京市通州区。

审理经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2021〕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红申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请求情况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3月1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李红申酒后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通州区张台路与张采路交叉路口西200米处时,与余某停放在马路左侧的重型专业作业车(车号为×××)发生碰撞,后被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李红申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7.6mg/100ml。同时认为被告人李红申具有负事故主要责任、坦白、认罪认罚、赔偿事故相对方损失等情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李红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红申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红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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