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某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某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于2021年7月9日发出(2021)晋1031民督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由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付申请人张某的工伤保险金72400元人民币,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认为,(2021)晋1031民督1号支付令发出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向本院书面提出支付令异议,认为被申请人某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不欠申请人张某的任何款项,故本院对本案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被申请人提出支付令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晋1031民督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537元,由申请人张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贺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