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杨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郝志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申请人:安永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正定县。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杨洋、郝志丛与申请人安永利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2021)冀0123财保4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郝志丛名下冀A×××××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3600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反担保。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杨洋、郝志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郝志丛名下冀A×××××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380元,由被申请人安永利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淑然
裁判日期
二0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滕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