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杭州印爵辰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西溪新天地商业中心(公元里)5幢402室。 法定代表人:叶海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杭州民享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古墩路808号杭州新时代家居生活广场E座4楼13-14号。 法定代表人:吴荣富。 被执行人:吴荣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现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杭州印爵辰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民享家居有限公司、吴荣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6民初85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印爵辰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302934.17元,执行费为444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杭州民享家居有限公司、吴荣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杭州民享家居有限公司、吴荣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民享家居有限公司、吴荣富逾期未履行,已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民享家居有限公司、吴荣富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及下落。经本院执行,于2021年4月9日查封被执行人吴荣富名下×××号车辆,查封期限二年,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处置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和有价证券。截至2021年8月1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案款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民享家居有限公司、吴荣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杭州民享家居有限公司、吴荣富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纳入失信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印爵辰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民享家居有限公司、吴荣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133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  行  员   徐自立

裁判日期

二О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陈 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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