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鸿坤佳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饶乐府村村委会东30米。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该公司职员,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被执行人:辽宁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81号A座。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北京鸿坤佳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工程款997992.40元、案件受理费13586.00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5241.60元,共计101682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辽1403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王洪福 审判员 韩 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树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