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吴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孙吴县华都名苑小区3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郝志胜,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华晓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孙吴县。

审理经过

孙吴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华晓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的(2021)黑1124民特18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吴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投资、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尚有100000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黑1124民特186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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