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开封市第六中学。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自由路东段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200416306441P。 法定代表人:孙震,任校长。 被告:赵青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开封市第六中学与被告赵青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开封市第六中学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开封市第六中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开封市第六中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开封市第六中学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伦振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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