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铁岭市清河区云松家园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清河区昌盛路云松家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凤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佰争,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铁岭市清河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吕玉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市清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铁岭市清河区云松家园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吕玉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佰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铁岭市清河区云松家园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所欠物业费2385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9月1日,原告与云松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载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违约责任、委托服务期限等。其中,服务期限为8年,管理服务费每平方米每月0.6元。被告系该小区业主,住址为C4栋4单元101室,面积为66.29平方米。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被告尚欠5年物业费2385元(66.29平方米×0.6元×12个月×5年)。经多次催讨,被告拒不给付。

被告辩称

被告吕玉宏未作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物业服务合同》及收费登记明细,证明被告拖欠物业费情况。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被告欠5年物业费238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述事实有《物业服务合同》和收费登记表予以证明。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对于原告所述事实予以认定,被告应予给付拖欠原告的物业费。鉴于本院相同案件判决,该小区物业费2018年以前业主按90%交纳,2018年至2019年度业主按70%交纳,被告吕玉宏应按此比例交纳物业费。2014年至2018年为1717.20元(477元×90%×4年),2018年至2019年度为333.90元(477元×70%),合计2015元。综上,依照《物业服务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吕玉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铁岭市清河区云松家园物业有限公司2014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止的物业费20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吕玉宏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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