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梁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库车县。
被申请人:张发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库车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梁涵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发建价值480000元财产(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梁涵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梁涵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张发建价值480000元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期限2016年12月5日至2017年12月4日止,动产冻结期限为二年,2016年12月5日至2018年12月4日止,不动产冻结期限为三年,2016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4日止)。
案件申请费2920元,由申请人梁涵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