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余俊喜,男,汉族,1961年6月17日,农民,甘肃省武山县人,住武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旭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马力镇北顺村党委书记,甘肃省武山县人,住武山县。 被告:康保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甘肃省武山县人,住武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余俊喜与被告康保平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余俊喜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余俊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钱永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吴绍鹏 书记员 陈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