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和林格尔县宏利星盛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建军,任董事长职务。
被告:呼和浩特供电局和林格尔分局。
法定代表人:杨二国,任局长职务。
审理经过
原告和林格尔县宏利星盛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供电局和林格尔分局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原告和林格尔县宏利星盛石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和林格尔县宏利星盛石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和林格尔县宏利星盛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和林格尔县宏利星盛石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