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兰文斌,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罗秀兰(曾用名:罗荣兰),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彭秋莲,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彭江艳,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彭念,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文斌与被执行人罗秀兰、彭秋莲、彭江艳、彭念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兰文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9)字第530号支付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登记,立案号为(1999)罗法执字第156号。后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6月7日申请人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立案号:(2021)桂1225执恢89号。截止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1)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56500元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3)负担案件执行费748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双方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长期履行本案债务,应终结案件的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案件需长期履行,应终结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桂1225执恢89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韦瑞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吴燕秋 书 记 员 莫卫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