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吉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夏县。 被告:赵财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夏县,系被告赵财业之子。
审理经过
原告陈吉良与被告赵财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原告陈吉良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吉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吉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吉良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段国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 璇 书 记 员 樊红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