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华区某某服装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 经营者刘占锋。 委托代理人王慧慧,河北大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史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华区某某服装商行与被告史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华区某某服装商行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史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华区某某服装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6元,保全费312.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庆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方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