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卢世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罗城县。 被执行人潘修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罗城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卢世专与被执行人潘修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韦家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225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21)桂1225执198号。被执行人应承担的义务为:(1)向卢世专支付合伙结算款140000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1536元,申请执行费2070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的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车辆和其他房地产登记记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够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依法恢复强制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韦瑞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梅昌雄 书 记 员 罗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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